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一样,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因此,可以借鉴贪污罪的既遂判断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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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既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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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财物: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占有本单位财物,即使尚未将财物据为己有,也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地点,或者通过虚假报销等方式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均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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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侵占:对于侵占不动产的情况,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单位不动产脱离了单位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地占有,或者行为人已经就所有权的取得进行了变更登记的,即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既遂。即使不动产尚未实现事实上的转移,只要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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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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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占行为,但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或者财物尚未被行为人占有就被查获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未遂。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虚假平账等侵占行为,但单位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发现并阻止的,应认定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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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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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方式试图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但在资金尚未转入其个人账户时被发现并阻止。此情形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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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一处房产通过虚假交易过户到自己名下,虽然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但产权变更登记已完成。此情形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既遂。
通过以上标准和案例分析,辩护人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应准确区分既遂与未遂,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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