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通常被认为不存在未遂形态,主要基于其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 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以是否齐备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作为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根据《刑法》第 270 条规定,侵占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实施将数额较大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拒不退还” 或者 “拒不交出” 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客观上未将财物由持有变为所有,或者在他人请求退还或交出时予以退还或交出,就不具备侵占罪要求的 “拒不退还” 或 “拒不交出” 这一关键客观要件,不构成侵占罪,自然也就不存在未遂形态。
- 从犯罪性质角度来看:侵占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行为犯是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既遂。对于侵占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拒不交还的行为,就齐备了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既遂,至于其最终是否实际取得财物的所有权,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存在因未达到某种结果而成立未遂的情况。
- 从持有与占有转化角度来看:侵占行为是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基础上产生的非法占有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控制并非法占为己有时才构成犯罪既遂。一旦财物被侵占人控制并拒不退还,侵占罪即已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若在控制财物后又主动归还,可作为量刑时从轻考量的情节,但不能据此认定之前存在未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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