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贪污罪共同犯罪中数额认定及从犯处理的具体规则,结合《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可进一步梳理和解读如下:

一、共同贪污犯罪中 “个人贪污数额” 的认定规则

“个人贪污数额” 并非仅指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而是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区分为以下情形:

 

  1.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对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贪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负责。这是因为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承担集团全部犯罪的整体责任。
  2. 其他主犯(包括犯罪集团的非首要分子主犯和一般共同犯罪主犯):需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行为涉及的数额负责。主犯虽未参与全部犯罪,但对其主导或实际参与的部分需承担完整责任。
  3. 从犯:需对其参与的贪污行为所涉及的数额负责。从犯仅在自身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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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行为,各共犯的责任范围以 “参与度” 为核心,而非 “分赃数额”。即使某共犯实际分赃较少,但其参与的整体数额仍为定罪量刑的基础。

二、共同贪污中从犯的量刑规则

  1. 量刑幅度的确定:从犯的量刑幅度以其 “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 为基准,而非个人分赃数额。例如,若从犯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为 100 万元,即使其仅分得 10 万元,仍需在 “数额巨大” 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结合刑法规定)确定基准刑。
  2. 处罚原则:在确定量刑幅度后,依照《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如次要实行、辅助帮助等)、分赃情况、主观恶性等因素,最终确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具体适用。

三、数额与共犯责任的关系

  1. 数额是责任基础,但非唯一标准:各共犯对参与的贪污数额负责,是确定法定刑幅度的前提,但数额相等的共犯未必承担同等罪责。例如,同样参与 100 万元贪污的两名共犯,主犯与从犯的量刑会因作用不同而显著差异。
  2. 结合主从犯地位综合判定:在根据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后,需进一步通过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是否主导犯罪、是否具体实施关键行为)、分赃情况(如分赃比例是否与作用匹配)等,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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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则体系既体现了共同犯罪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的整体性原则,又通过区分不同角色的责任范围,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共犯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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