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类犯罪中,“特定款物” 是一个关键概念,其范围直接影响罪名的认定。本章涉及的三个挪用类犯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均可能涉及特定款物,但具体适用存在差异,以下从范围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详细说明:
特定款物主要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等,其本质是具有专门用途、需专款专用的资金或物资。在不同罪名中,特定款物的适用规则不同:
-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属于公款范围的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此罪。
- 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公款范围的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此罪。
- 挪用特定款物罪:仅以特定款物为行为对象,且要求将其挪作其他公用(而非私用),这是与前两罪的核心区别。
除核心范围外,以下资金或物资也被明确纳入 “特定款物”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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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扶贫基金
指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社会筹集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掌握并周转使用,属于常备救灾资金,需专款专用。挪用此类基金构成犯罪的,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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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或境外捐赠的资金
依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境外捐赠资金若有明确意向,需按捐赠方意愿统筹使用;即使捐赠方坚持单建项目,也需通过国家救灾资金或其他捐赠资金配套落实同类项目。此类捐赠资金因具有专门救灾、救济等用途,属于特定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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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这两类资金属于 “救济款物”,适用规则如下:
- 挪用后挪作其他公用,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 273 条)追究责任;
-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刑法》第 384 条)追究责任。
在涉及特定款物的案件中,辩护人需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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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款物是否属于上述法定或司法解释明确的 “特定款物” 范围;
- 挪用行为的去向(私用还是公用),以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 资金来源及用途是否符合 “专款专用” 的属性,这是认定特定款物的核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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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准确界定特定款物的范围,可有效判断行为性质,为案件辩护提供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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