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物”的挪用

关于 “物” 的挪用相关法律界定

在挪用类犯罪中,“物” 的挪用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来区分,核心在于不同罪名对 “物” 是否纳入行为对象以及挪用方式的不同规定,具体如下:

一、不同罪名对 “物” 的态度差异

  1. 挪用特定款物罪
    该罪的行为对象既包括 “款”(特定款项),也包括 “物”(特定物品)。这里的 “物” 特指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相关的物品。
    • 构成该罪的关键是将这些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而非私用),例如将救灾帐篷用于搭建单位临时仓库,即可能构成此罪。
  2.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这两个罪名的行为对象仅限于 “款”(包括公款或单位资金,以及可变现的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不包括 “物”**:
    • 若挪用 “物”(无论是公物还是非公物)进行私用,即使该物属于特定款物范畴,也不能直接构成这两个罪名。
    • 例外情况:如果将挪用的 “物”变现,并将变现所得款项归个人使用,则此时 “物” 已转化为 “款”,符合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的特征,应按相应罪名论处。例如,挪用单位的救灾物资变卖后将钱款私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若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挪用资金罪(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非特定公物的挪用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 年《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即不属于救灾、抢险等特定范畴的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 此类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挪用单位办公设备自用,案发时仍可追回),通常按违纪处理;但如果将非特定公物变现后挪用,则公物转化为公款,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需以该罪定罪处罚。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51.html

综上,“物” 的挪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 “物” 是否属于特定款物范畴;二是挪用方式(公用还是私用,是否变现)。这一区分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界定罪名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5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5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015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