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职务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务要件上都涉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由于两者在犯罪主体上的差别以及犯罪领域的不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也存在不同之处。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通常包括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活动的支配、管理、控制等职权。
具体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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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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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不包括间接利用本人职权。例如,公司经理利用自己管理公司财务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属于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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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间接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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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例如,公司经理通过不属于自己直接管理的部门的员工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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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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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后收取贿赂,或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贿赂,不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例如,公司经理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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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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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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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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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也可以是间接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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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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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直接利用本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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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间接利用职权或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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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时,辩护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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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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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的身份,确认其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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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本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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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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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直接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是否涉及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活动的支配、管理、控制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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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为人是否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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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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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在离职后收取贿赂,或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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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在离职后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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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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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利用了本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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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证明行为人直接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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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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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第1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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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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