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1. 总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不管是根据他人的请托事项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实际谋取到了利益,均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2. 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情形,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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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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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确表示愿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使尚未实际实施具体行为,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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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明确表示会帮助对方解决某项问题,即使尚未采取具体行动,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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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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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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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他人财物时,明知对方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解决某项问题,即使没有明确表示会帮助,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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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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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虽然在履职时未被请托,但在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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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被请托,但在事后收受了他人财物,且该财物与履职事由相关,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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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在处理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案件时,辩护人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变化,随时转变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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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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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确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使尚未实施具体行为,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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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明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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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即使没有明确承诺,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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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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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行为人是否在履职时未被请托,但在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也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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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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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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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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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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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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