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的认定与辩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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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的认定与辩护调整

1. 感情投资的处理意见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任何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辩护人通常会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然而,2016年4月18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感情投资”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根据该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犯罪定罪处罚。

2. 具体情形

  • 上下级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价值标准:财物价值达到3万元以上,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3. 辩护策略调整

随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变化,辩护人需要调整辩护思路,不能仅从有无请托事项入手,还应当审查以下方面:
  1. 审查关系性质
    • 仔细审查行为人与送礼人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
    • 确认送礼人是否属于行为人的下属或被管理人员。
  2. 审查财物价值
    • 审查送礼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3万元以上。
    • 如果财物价值未达到3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3. 审查是否影响职权行使
    • 审查送礼行为是否可能影响行为人的职权行使。
    • 如果送礼行为不会影响职权行使,不构成受贿罪。
  4.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行为人与送礼人之间存在上述关系,以及财物价值和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况。
    •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5.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收受了下属B送的礼品,价值5万元。B希望A在工作中给予关照,但未明确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
  •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A与B存在上下级关系,送礼价值达到5万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因此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 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A与B之间的关系性质、送礼的价值以及是否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如果送礼价值未达到3万元或不会影响职权行使,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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