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型受贿的认定与辩护
1. 借用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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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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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否存在合理的借用事由,例如因个人或家庭紧急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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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的去向或者物品是否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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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款项或物品是否被实际使用,以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借用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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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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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双方的日常关系,是否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以及这些往来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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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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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出借方是否明确或暗示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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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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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用的时间是否合理,长期未归还可能表明借用并非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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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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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采取了实际的归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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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归还的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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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归还,以及是否具备归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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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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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未归还的具体原因,是否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还是主观上不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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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辩护策略
在处理借用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综合上述因素判定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是真实的借用关系还是以借为名的贿赂关系,以便确定辩护方向。具体策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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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用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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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是否存在合理的借用事由,例如因个人或家庭紧急需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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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款项或物品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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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款项或物品是否被实际使用,以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借用的合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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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双方关系和经济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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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双方的日常关系,是否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以及这些往来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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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出借方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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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出借方是否明确或暗示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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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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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用的时间是否合理,长期未归还可能表明借用并非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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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归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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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采取了实际的归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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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归还能力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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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归还,以及是否具备归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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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未归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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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未归还的具体原因,是否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还是主观上不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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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向某企业负责人B借款10万元,声称用于家庭紧急需要。A与B之间平时关系较好,但无频繁经济往来。A在借款后未归还,且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B在借款时暗示希望A在业务上给予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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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上述因素综合判断,A与B之间可能存在以借为名的贿赂关系。A利用职务便利为B谋取利益,且未有归还的意思表示,符合借用型受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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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A是否有合理的借用事由,款项是否实际用于家庭紧急需要,以及A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和条件。如果A有合理的借用事由且有归还的意图,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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