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
1. 交易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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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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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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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2. 关键点:对“明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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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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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进一步界定什么是“明显”,司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个案的具体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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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明显”应当以普通公众的认识来判断,而不是以行为人或者某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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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考虑相差的数额,又要考虑相差的比例数,并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衡量,不可绝对化和片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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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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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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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受贿的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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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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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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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在处理交易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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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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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如果价格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交易型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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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优惠条件。如果符合,不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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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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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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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判断价格差异是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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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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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异,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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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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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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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某企业负责人B购买了一套房产,实际支付价格比市场价低50万元。A利用职务便利为B谋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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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A的行为构成交易型受贿。A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房产,且利用职务便利为B谋取了利益,符合交易型受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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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符合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优惠条件。如果价格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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