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收受干股型受贿

1. 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2. 受贿数额的把握

对于收受干股型受贿,关键在于对受贿数额的把握。具体情形如下:
  1.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
    • 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 所分红利:按受贿孽息处理。
  2.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
    • 受贿数额: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辩护策略

在处理收受干股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股权转让情况
    • 仔细审查是否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
    • 如果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2. 审查股份价值
    • 审查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确保计算的受贿数额准确。
    • 审查所分红利是否属于受贿孽息,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3. 审查实际获利
    • 审查实际获利数额,确保认定的受贿数额准确。
    • 如果实际获利数额较低,可以主张情节较轻,争取从轻处罚。
  4. 审查证据
    •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股份转让或实际获利情况,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5. 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收受干股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B谋取利益,B送给A价值100万元的干股,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A在持有期间获得分红20万元。
  •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A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A收受了B提供的干股,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100万元计算,所分红利20万元按受贿孽息处理。
  • 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股权转让登记情况,确保股份转让真实有效。审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确保计算的受贿数额准确。审查所分红利是否属于受贿孽息,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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