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干股型受贿
1. 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2. 受贿数额的把握
对于收受干股型受贿,关键在于对受贿数额的把握。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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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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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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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分红利:按受贿孽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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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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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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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
在处理收受干股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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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股权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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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是否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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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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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股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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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转让行为时股份的价值,确保计算的受贿数额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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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所分红利是否属于受贿孽息,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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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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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际获利数额,确保认定的受贿数额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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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际获利数额较低,可以主张情节较轻,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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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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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股份转让或实际获利情况,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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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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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收受干股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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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B谋取利益,B送给A价值100万元的干股,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A在持有期间获得分红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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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A的行为构成收受干股型受贿。A收受了B提供的干股,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100万元计算,所分红利20万元按受贿孽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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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股权转让登记情况,确保股份转让真实有效。审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确保计算的受贿数额准确。审查所分红利是否属于受贿孽息,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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