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型受贿
1. 委托理财型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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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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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但获取了“收益”,则以“收益”额计算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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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A委托请托人B投资证券,A未实际出资,但获取了100万元的“收益”,A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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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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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但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则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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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C委托请托人D投资期货,C实际出资50万元,按正常市场收益应得10万元,但实际获取了50万元“收益”,C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50万元 - 10万元 = 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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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键点:实际出资与收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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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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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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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但获取了“收益”,则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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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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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获取的“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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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获取的“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差额部分构成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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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辩护策略
在处理委托理财型受贿案件时,辩护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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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际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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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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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且获取的“收益”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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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收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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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获取的“收益”是否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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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获取的“收益”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主张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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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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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实际出资和获取的“收益”情况,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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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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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详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委托理财型受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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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某国家工作人员G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负责人H谋取利益,G委托H投资证券,G实际出资30万元,按正常市场收益应得6万元,但实际获取了30万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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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G实际出资30万元,但获取的“收益”30万元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6万元,差额24万元构成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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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策略:辩护人应审查G的实际出资情况和获取的“收益”情况,确保G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G的实际出资和获取的“收益”情况,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和辩护策略,辩护人可以更有效地为行为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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