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这种情形仍应按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数额不是只计算已经出售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已经购买但尚未出售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也应计人其出售的犯罪数额,但可将其视为犯罪未遂的数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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