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毒品”的处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将不含毒品成分的物质冒充毒品进行贩卖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1年4月2日作出《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亦于1994年12月20日作出《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就该类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指引:
(1)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张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假毒品情节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则主张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92.html
尽管上述两项司法解释已废止,其处理思路仍对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贩卖”的案件,辩护人应结合以下要点进行辩护:
(1)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具备现实的法益侵害性;
(2)客观上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
(3)相关司法解释现已失效,应据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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