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引诱
行为人本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并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若行为人已具犯意,特情仅提供实施机会,则不属“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依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均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303.html
此外,若行为人本无犯意,而是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才实施毒品犯罪的,量刑时可予以大幅度从宽处罚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因此,辩护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审查上线与下线是否由特情安排。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30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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