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类犯罪中数量引诱的认定和辩护要点 2024年12月13日 10:08:32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9986文章 0评论 刑事辩护评论27阅读模式 数量引诱 行为人原本仅具有实施数量较小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04.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0304.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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