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1)行为对象
这里的“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视频、音频、电子刊物、文章、短消息等互联网、移动终端电子信息、声讯台语音信息等。载体形式多样,核心在于内容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个人私藏自拍性行为视频不涉淫秽物品;一旦进入公共视野,可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刑法明确排除两类情形:①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②含色情内容但具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上述两类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这里的“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视频、音频、电子刊物、文章、短消息等互联网、移动终端电子信息、声讯台语音信息等。载体形式多样,核心在于内容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个人私藏自拍性行为视频不涉淫秽物品;一旦进入公共视野,可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刑法明确排除两类情形:①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②含色情内容但具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上述两类物品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方式
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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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生产、录制、摄制、编写、绘画、印刷等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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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以印制、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淫秽物品制成一份或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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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编辑、印刷后公开发行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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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批发、零售、倒卖、销售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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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携带等方式使淫秽物品流传。
司法实践中,手段多样,涵盖互联网、移动终端、声讯台以及聊天室、论坛、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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