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
(1)主观要求:明知是淫秽网站或明知是赌博网站。
(2)客观行为:
① 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② 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费用结算等服务;
③ 为网站投放广告;
④ 为网站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① 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
② 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费用结算等服务;
③ 为网站投放广告;
④ 为网站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
(3)处罚原则: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看是否达到司法解释对网络共同犯罪每一种情形的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后,再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或胁从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提供服务或帮助的行为人均为从犯;例如,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资金,且对开设赌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将资金提供者认定为主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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