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行为
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是破坏他人家庭的不道德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其与强奸虽然都存在性行为,但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在客观方面,强奸行为是男方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通奸行为则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男方违背妇女意志的问题;其次,在主观方面,强奸行为人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通奸的男方并没有这样的目的,仅仅具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辩护人应当运用以上标准,对将通奸行为指控为强奸罪的案件进行无罪辩护。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容易混淆的情形,如实为通奸的 “强奸”、先强奸后通奸或者先通奸后强奸的,辩护人应当进行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握好相关的切入点和司法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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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为通奸的 “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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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妇女与他人通奸,由于某种情况导致该妇女翻脸,例如通奸的事情已经暴露后怕给家人丢面子,为洗刷自己,或者两人的关系恶化,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于是向司法机关告发他人,将通奸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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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强奸后通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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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交的,对于这种情况,按照 1984 年 4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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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通奸后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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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者以败坏名誉、当场实施暴力或者对其亲属实施暴力等手段相威胁,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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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通奸者,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通奸的,即使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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