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 “在明知自己患严重性病的情况下” 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书证、电子数据,如就诊记录和诊断证明书、病历、治疗记录、住院记录、挂号单、药品处方等。
  1. 手机、电脑及其中存储的电子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向他人发送的带有对自己病情描述内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搜索、浏览记录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患性病的情况明知。
  1. 证人证言,曾听犯罪嫌疑人描述过自己的病情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1. 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其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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