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认定

关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这一特性使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了特定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还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需要予以更严厉的惩处。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这一界定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
  • 交通工具类型:限定为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机动公共交通工具,这些工具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主要载体。
  • 运营状态:必须是 “正在运营中”,即交通工具处于承载旅客并按照预定路线行驶的状态,此时车上人员构成不特定多数,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 抢劫对象:包括旅客、司售人员和乘务人员,这些人员均处于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这一特定环境中,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抢劫行为的直接威胁。
同时,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因为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不承载旅客,不具备 “公共” 的特性,此时的抢劫行为仅针对特定的司售、乘务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小型出租车通常承载的人员较少,且其服务对象相对特定,与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等具有不特定多数旅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在社会影响和危害性上存在差异,因此不纳入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的范畴。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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