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多次抢劫” 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 “多次抢劫” 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 “多次” 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这意味着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未达犯罪标准的抢劫行为计入 “多次” 之中。同时,要从犯罪故意的连续性、行为实施的时空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判断,避免简单地以抢劫行为的次数机械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一个犯罪故意,且抢劫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多人实施,具有时空上的高度集中性,属于一次抢劫行为的延伸,而非多次独立的抢劫。
- 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虽然抢劫对象不同,但行为人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相同的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故意和行为具有连续性,应视为一次犯罪。
- 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此时,行为人是在一次犯罪过程中,针对同一栋楼房内的不同住户实施抢劫,犯罪地点相对集中,犯罪故意具有整体性,属于一次入户抢劫行为的连续实施,不宜认定为多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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