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 “入户抢劫” 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1.html
一是 “户” 的范围。“户” 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因为集体宿舍通常是多人共同居住,缺乏家庭生活的私密性;旅店宾馆是提供临时住宿的场所,不具有长期供家庭生活的功能;临时搭建工棚多为临时居住或工作使用,与外界的隔离性较差。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这些场所确实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 “户”。例如,某个集体宿舍被一家人长期独占使用,且与其他宿舍相对隔离,具备家庭生活的功能,就可能被认定为 “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1.html
二是 “入户” 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 “入户抢劫”。比如,行为人应朋友邀请到家中做客,在做客过程中临时起意对主人实施抢劫,由于其进入住所的目的是正当的,并非为了实施犯罪,所以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1.html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 “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这是因为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更能体现 “入户” 对公民住宅安全和人身权利的侵害,而发生在户外则不具备这种特定场所的危害性。例如,行为人入户盗窃时被主人发现,在户内对主人使用暴力以抗拒抓捕,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 “入户抢劫”;如果行为人在户外被主人发现并追捕时使用暴力,则不能认定为 “入户抢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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