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可按如下规则定性:
- 冒充人民警察的情形: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若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例如,马某冒充警察,以李某嫖娼为由让其缴纳罚款 8000 元,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但如果马某在李某拒绝缴纳罚款时,对其实施殴打或用凶器威胁,迫使李某交出钱财,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情形: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 “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若实施上述行为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比如,张某冒充治安联防队员,以抓赌为名,威胁赌客交出赌资,若赌客因害怕其权势而交出财物,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张某在赌客不愿交出财物时,直接对赌客拳打脚踢,强行夺取财物,其行为就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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