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 294 条第 5 款第 3 项中的 “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 “谈判”“协商”“调解” 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威胁手段的使用,主要表现在对外方面。通常由专门的打手、杀手以管制刀具、枪械等器具来实施,具有疯狂性和残暴性的特点,并借此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实践中,还存在该组织对内方面的暴力、威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维持组织内部秩序和纪律的手段,即以暴力手段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达到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效果。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据要素:
(1)证明 “硬暴力” 行为的证据。硬暴力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拘禁、抢劫等行为。包括实施暴力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如犯罪组织所准备的或实施暴力犯罪使用的枪支、管制刀具等,记录犯罪行为的视频监控录像,造成被害人伤情或者心理恐惧的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等。
(2)证明 “软暴力” 行为的证据。“软暴力” 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是通过言语、行为的软暴力手段来骚扰被害者,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 “谈判”“协商”“调解” 以及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证人关于滋扰、威胁等行为造成心理恐惧而屈服于该犯罪组织的言词证据,滋扰结果的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以及公安机关多次出警的书证材料以及治安案件处理情况等证据材料。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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