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依据《刑法》第 294 条第 4 款的规定,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应当以数罪并罚的方式进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渎职犯罪中的部分罪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比如,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实施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该行为既符合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也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相契合,此属于法条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遵循从一重处的原则,即按照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1.html

除此之外,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法条也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例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事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通谋,之后又放纵其进行毒品犯罪,那么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便构成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贩卖毒品罪这两个罪名。当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构成法条竞合时,一般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然而,如果适用特别法无法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此时则可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精准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1.html

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方面,若行为人在实施该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诸如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具体犯罪,这些犯罪体现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或实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属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联犯罪。对于这些关联犯罪之间的关系,不可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按照数罪法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关系、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的特征来准确判断。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实施的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若侵害的是被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身权利,且能被 “组织”“领导” 行为所涵盖,或者本身就是 “组织”“领导” 行为的具体表现,那么当行为同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时,属于想象竞合关系。而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实施的具体犯罪,是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手段或结果,那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所触犯的其他罪名之间则属于牵连关系。例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领导骨干成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罪,此时强迫交易罪作为结果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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