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 2000 年《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的规定,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行为;纵容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包庇、开脱或纵容,则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可能涉嫌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2.html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因此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并应依其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其罪名。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包庇和纵容两种行为,仍只认定其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罪并以该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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