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发案态势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发展方向

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来看,有以下几个发展方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一)行为方式:从限定到不限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与我国刑法仅将五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往往没有限定。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36 条规定:“违反卫生防疫规则,过失造成众多人患病或中毒的,处……;上述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意大利刑法典》第 438 条规定:“通过传播病菌造成疫病流行的,处无期徒刑。” 第 252 条还规定:“因过失而实施第 438 条规定的犯罪,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有学者在分析了我国刑法限定行为方式的缺点后,认为应当 “在刑法条文中不具体描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使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规定呈现开放状态,以适应各种不断出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新情况”。我们认同该观点。但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情况来看,目前仍然采取了刑法原条文的列举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二)“传染病” 的范围:从 “甲类传染病” 拓展为 “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根据修订前的刑法规定,引起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传染病须是甲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两种。对此,有学者提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规定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而对违反规定引起乙类传染病传播没有作出规定,显然不符合国情”。2003 年 “非典” 疫情暴发后,正是由于该限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未起到应有的立法效果。2003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004 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部分乙类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49 条将 “甲类传染病” 扩充为 “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甲类传染病范围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长期搁置的问题。但该规定属司法解释性文件而非立法,且将 “甲类传染病” 解释为 “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有扩大解释之嫌。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吸收,表述为 “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有效解决了该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三)“卫生防疫机构” 变更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 49 条将《刑法》第 330 条第 1 款第 4 项中 “卫生防疫机构” 变更表述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在刑法中予以变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变化,是基于卫生防疫机构本身的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2001 年,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职能集中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位为 “政府举办的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2004 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与职责。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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