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与非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是指因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本罪也是危险犯,且是具体危险犯,需要特别注意 “传播严重危险” 的认定。在认定罪与非罪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行为人只有在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时,才可能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6.html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有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权力和责任,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合法、权威、专业,应当遵守。有人担心,在 “非典”“新冠” 等重大疫情期间,大量基层单位和人员被组织参与大量疫情防控工作,一旦行为人拒绝这些单位和人员的安排,会不会出现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障碍。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这些参与疫情防疫的人员本身就是代表政府防疫措施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行为人拒绝这些人员的防疫措施,就是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40 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也就是说,如果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在协助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行为人拒绝执行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样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6.html

(二)“传播严重危险” 必须是现实的危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6.html

司法实践中,曾有这样的案例:夫妻二人为了能顺利到医院看病,违反了当地疾控部门关于就诊时应如实申报近期行程的规定,向医院申报时隐瞒了最近刚从湖北返回的事实。当时正值湖北疫情较严重的时期,医院接诊后才发现该情况,迅速向疾控部门报告,疾控部门对相关病区进行封闭,对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隔离观察,公安机关对二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而后证明,二人均未感染新冠肺炎。二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也给当地医院、疾控部门造成工作上的较大影响,但因为二人并没有感染新冠肺炎,所以不可能造成 “传播严重危险” 的后果。因此,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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