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刑法》第 331 条规定了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具体指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 的行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5.html

  1. 主体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一般主体,且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罪。自然人包括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则涵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比如学校、工厂、医疗机构等单位若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都可能成为该罪主体。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且只能是自然人。这些人员通常是在医疗卫生、科研等机构中专门从事与传染病菌种、毒种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实验室研究人员、负责菌种保藏的工作人员等。
  1. 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行为违反的是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该规定涉及国内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等多方面的管理内容,包括疫情报告、隔离管控、物资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其要求行为造成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 的后果,这里的传染病范围较广,如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要求行为违反的是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针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等环节的具体操作规范。其要求行为造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 的后果,这里的 “后果严重” 通常指菌种、毒种扩散后导致人员感染、引发局部流行等严重情况。例如,某实验室工作人员未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流程运输传染病菌种,导致菌种意外扩散并造成多人感染,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某商场未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顾客体温检测的规定,导致新冠病毒在商场内传播,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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