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沿革
1979 年《刑法》中并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仅在第 178 条规定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1989 年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第 37 条规定:“有本法第 35 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4 年、2013 年该法分别进行了修正、修订。1997 年《刑法》第 330 条增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罪名表述上基本采纳了 1989 年《传染病防治法》第 35 条、第 37 条的表述,在量刑上确定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和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量刑档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2003 年 “非典” 疫情发生后,2003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其中第 51 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2003 年 5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 1 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2008 年 6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其中第 49 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2020 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暴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20 年 2 月 6 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 330 条第 1 款做了五处修改:一是将 “甲类传染病” 拓展为 “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二是将 “卫生防疫机构” 变更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三是将消毒处理的对象由 “污水、污物、粪便” 变更为 “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四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一样必须遵守;五是增加了一项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的规定。现行《刑法》第 330 条第 1 款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