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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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滥伐林木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 345 条第 2 款、第 346 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即滥伐林木罪可成立单位犯罪。但对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单位”,能否成为该罪主体,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及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结论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具体分析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一、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在滥伐林木案件中,村民委员会常作为林木集体所有人出现,当村民会议决议无证砍伐时,责任承担存在两种观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1. 否定说: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单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如村委会主任、具体经办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在(2017)浙 0624 刑初 110 号、(2015)歙刑初字第 00059 号等判决中,法院明确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刑法》第 30 条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1. 肯定说:认为村民委员会属于单位,应与直接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如(2014)丽云刑初字第 133 号判决中,法院认定村委会作为主体参与犯罪,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村民委员会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按照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主要理由如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1. 《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明确限定

《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文采用列举式规定,未包含 “村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进一步明确,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以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但未将村民委员会纳入其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1.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特殊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 条第 1 款,村民委员会是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既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非国家机关,且与 “团体”(通常指社会团体)的定义不符。因此,无法归入《刑法》第 30 条列举的任何一类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1. 刑法条文的严格解释原则

《刑法》第 30 条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列举未使用 “等” 字,表明立法者对主体范围的界定是封闭的,不允许任意扩大解释。若将村民委员会纳入单位犯罪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综上,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相关责任应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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