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滥伐行为同时进行、交织在一起时的处理
滥伐林木的行为,有的往往是行为人为了超量多采伐、采伐好的木材,又兼有盗伐的行为。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对滥伐中的超量采伐,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对多采伐的林木本身具有所有权,这种多伐行为仍属滥伐性质而不属盗伐性质。比如,经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自留山上的林木时进行超量采伐即是如此;如果行为人对多伐的林木没有所有权,这种故意多伐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应视为盗伐。因此,在滥伐过程中可能出现盗伐,引起行为性质的变化。如果先行的滥伐行为和后续的盗伐行为分别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应认定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8.html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以采伐是否经批准来区分盗伐和滥伐。如果以采伐是否经批准区分盗伐与滥伐,把超量多伐一律视为滥伐,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未经批准,采伐本人或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几立方米就认定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经批准采伐而超量盗伐数十乃至上百立方米木材却认定为滥伐林木罪。这样认定不仅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行为,也造成实践中对盗伐林木罪的打击不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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