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如何定罪
当行为人在滥伐林木过程中,同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时,需结合行为性质、侵害客体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定罪方式。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及司法解释展开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营造针叶林,对其自留山山场上的阔叶林及香樟树进行砍伐。经鉴定,谢某某滥伐阔叶林 36.1754 立方米,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 8 株,折合立木蓄积 5.821 立方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滥伐林木罪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择一重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侵害两个客体,分别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规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滥伐林木罪)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在一次非法采伐行为中,既实施了滥伐普通林木(阔叶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又实施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情形,应遵循 “从一重罪处罚” 原则。这一处理方式既符合刑法理论中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规则,也能通过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更精准地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兼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因此,对谢某某的行为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更为适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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