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罪与非罪
滥伐林木罪属于数量犯,即只有滥伐林木数量达到较大标准时,才构成犯罪。若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但数量不大,仅为一般零星滥伐,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不按犯罪处理。
一、定罪的数量标准
滥伐林木罪的定罪起点为滥伐林木 “数量较大”,具体标准为 10-20 立方米或者幼树 500-1000 株。对于一年内多次滥伐少量林木且未经处罚的,需累计滥伐林木数量,若达到上述标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滥伐的是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可能成立本罪,但滥伐自己所有的枯死、病死林木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不宜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若行为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认定为滥伐林木罪:
- 无证砍伐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 为救灾、抢险等必需的紧急公益目的,砍伐许可批准程序不规范的;
- 以收买、贿赂的方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明知未超当年采伐计划并严格按照许可内容采伐林木的。
三、主观方面的要求
滥伐林木罪属于故意犯罪,若行为人出于过失错伐了不应砍伐的林木,不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指直接实施采伐的人因不懂业务管理制度,或其主管人员未交代砍伐要求,导致未按批准的采伐区域和要求进行采伐而乱砍滥伐的情况。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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