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实际流向和最终用途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得款后肆意挥霍相应资金、携款潜逃,从事相关违法活动或者有其他使得集资资金不能返还的情形,都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行为人将资金投向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如在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吸收资金的名目是房产抵押的债权转让,行为人也确实有投资房产,而经审查,行为人吸收的 7 亿元资金中仅有 5000 余万元被用于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大部分的资金被用来归还投资者本息、购置房产、公司运营成本支出等。虽然案发时涉案公司享有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产权和债权,但资产价值未作评估难以确认,而且所购置办公房和其他房产均已抵押得款用于兑付投资人,资产价值早已经先期透支。再结合行为人案发后潜逃境外,涉案公司使用诈骗手法,存在虚构借款人,债权项目重复使用抵押房产宣传,将债权登记于业务员名下等规避法律、隐瞒关联关系等行为,其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其经营模式也不可持续,认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依据充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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