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偿还资金的主观态度和现实可能性
《非法集资解释》已经将 “携款潜逃、抽逃隐匿财产、销毁账目、编造破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等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在集资过程中有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偿还集资款的态度,是否对偿还投资人资金付出了真诚的努力。除此之外,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的;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机活动,造成亏损的;在已经出现无法兑付的经营风险、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旧大量非法集资的,上述情况均系通过对行为人偿还资金可能性和态度的考察,能推定出其不具有返还资金的意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7.html
以上认定集资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要素或路径并不是分割孤立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的认定,在大多数的案件中是综合多方面事实要素作出的评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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