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 345 条第 1 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虽都涉及对林木的非法采伐,但二者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 法益保护及犯罪对象不同
两罪均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但盗伐林木罪还同时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而滥伐林木罪不涉及对林木所有权的侵犯。从犯罪对象来看,盗伐林木的行为人对所采伐的林木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而滥伐林木的行为人对林木要么具有所有权(如自有林木),要么具有采伐权(如经批准采伐但超量采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 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盗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他人林木所有权,仍积极追求非法占有林木的结果;而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获取木材等利益而超量采伐或违规采伐,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 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盗伐林木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表现为擅自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或无采伐权的林木,如秘密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而滥伐林木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虽对林木有一定权利(所有权或采伐权),但违反林业管理规定进行采伐,如未经批准采伐自有林木、超批准数量采伐、违反采伐规程采伐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通过对上述区别的分析,能够明确两罪在侵犯法益、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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