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区别
《刑法》第 409 条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属渎职犯罪,具体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 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是一般主体,涵盖所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从未取得过相关资格证书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者,以及原本有资格但被吊销执照后仍行医的人员等 。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特殊主体,包括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下列人员: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在日常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部门的在编负责疫情监测统计的工作人员,属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范畴;而没有医生执业资格却私自开诊所给人看病的人,属于非法行医罪主体。
  1. 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以及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医疗行业关乎民众生命健康,国家制定严格的行业管理与职业准入规范,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既定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且因非法行医者技术、环境等因素,无法保障医疗质量,常对就诊人身体造成伤害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肩负着重大职责,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执行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损害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管理体系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例如,某非法行医者因医疗水平有限,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给患者治疗,导致患者身体伤残,侵犯了非法行医罪所保护的客体;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因疏忽未及时上报疫情数据,影响传染病防控决策,破坏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所保护的客体。
  1. 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同时还包括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以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等多种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行政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严重后果。例如,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行医过程中,不注意消毒等卫生措施,导致诊所内出现甲类传染病传播风险,符合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而负责传染病防控物资调配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防控物资未能及时送达疫情严重地区,导致传染病快速传播,符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观表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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