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常常存在交叉情形,在适用一罪名不能完全排除另一罪名适用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论处。但在具体办案中,应当根据两罪的基本特征和区别,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作出判断。盗伐林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犯罪主体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其他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他人所有的林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前罪范围,还包括已被伐倒的树木、幼苗等。
- 行为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采取的行为方式是采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则不限于采伐,还包括对活木实施剥皮、锯截、斧砍、爆炸等毁损致死行为。
- 主观故意不同。盗伐林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坏为目的,如泄私愤、故意滋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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