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能否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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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能否以盗窃罪论处

一般认为,规定盗伐林木罪的《刑法》第 345 条第 1 款与规定盗窃罪的第 264 条之间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应适用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的原则,以盗伐林木罪论处,这一点容易理解和被接受。但在特别关系的场合,还可能适用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的原则,即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时,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这里的 “特殊情况” 包括以下两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根据《刑法》第 149 条第 2 款规定,生产、销售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 140 条(普通法条)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第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定罪量刑,但也未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特别法条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的原则定罪量刑。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法定刑轻于普通法条的法定刑,若完全采取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的原则,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此时,需考虑适用量刑较重的法条而非特殊法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因此,对于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若盗伐行为同时触犯盗伐林木罪(特别法条)和盗窃罪(普通法条),且按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会导致罪刑失衡(如盗伐林木数量极大、情节极其严重,但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低于盗窃罪),在符合上述 “特殊情况” 时,可适用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 的原则,以盗窃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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