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5年1月18日 21:05:53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246文章 0粉丝 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9阅读模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等传统视听资料,以及存储于计算机、移动设备等载体中的电子数据(如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录音、与盗窃相关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 此类证据需清晰、完整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如盗窃行为的实施过程、行为人特征、赃物转移轨迹等,并经法定程序提取、固定,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8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989.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1989.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