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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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9阅读模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等传统视听资料,以及存储于计算机、移动设备等载体中的电子数据(如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录音、与盗窃相关的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电子文档等)。

 

此类证据需清晰、完整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如盗窃行为的实施过程、行为人特征、赃物转移轨迹等,并经法定程序提取、固定,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辅助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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