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 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视听资料证据审查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0.html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 得以再现的证据。 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声音、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 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0.html
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伪造视听资料变得极其容易,当事人通过对 视听资料的剪辑、编排、加工后,往往可以制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虚造 出新的证据。 比如,在继承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从被继承人生前的其他谈话 中,节选、编造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录音,以达到独占被继承人遗产的目 的。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其真伪,不要被其表面的现象所 迷惑。 同时,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视听资料是在法律关系发生时或者纠纷发 生时形成的,还是复制的,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有无进行剪裁或伪造,在必要的 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 当结合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和 判断。 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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