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视听资料等的审查

视听资料等的审查
视听资料作为具有直观性、动态性的证据形式,在案件办理中需重点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
同步录音录像需聚焦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关的核心环节,重点审查:
  • 嫌疑人供述内容与笔录记录是否一致,确保笔录真实反映供述情况;
  • 嫌疑人是否对笔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 录制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保障供述的自愿性与合法性。通过审查,可确认供述证据的有效性,避免非法证据影响案件认定。
  1. 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的审查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过程是还原现场情况的重要依据,审查重点包括:
  •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等);
  • 录像所反映的执法过程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排查内容矛盾点。若存在不一致,需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1. 指认现场、辨认、搜查、扣押、收缴、封存录像资料的审查
此类录像直接关联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需重点核查:
  • 录像中反映的封存、扣押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出示相关文书、是否有见证人在场、物品清点记录是否规范等);
  • 指认现场、辨认过程是否遵循法定规则(如辨认对象的混杂要求、指认过程的独立性等)。通过审查,可确认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保障涉案物品及相关笔录等证据的效力。
对视听资料的严格审查,既能有效固定案件事实,也能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重要保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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