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视听资料的审查

在涉及虐待罪等家庭暴力案件中,视听资料作为直观呈现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其审查需围绕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大核心展开,同时注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以确保其证明力。结合司法实践,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从以下维度系统推进:

一、审查视听资料的 “真实性”:排除伪造、篡改可能

真实性是视听资料作为定案依据的前提,需重点核查其是否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有无被人为加工、修改的痕迹,具体包括:


  1. 原始载体与来源审查
    • 优先核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拍摄的手机、相机、监控设备硬盘等),确认载体是否完好、未被损坏或替换;若提交的是复制件(如 U 盘、光盘中的照片 / 视频),需审查复制过程是否规范(如是否有复制时间记录、复制人签名,是否与原始载体内容完全一致),避免因复制环节导致内容失真。
    • 追溯视听资料的来源主体:明确照片 / 视频是被害人本人、亲属、邻居拍摄,还是村(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在介入调解时固定,或监控设备自动录制。来源主体与案件的关联度(如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会影响其客观性,需结合主体身份综合判断(例如,邻居偶然拍摄的家暴现场,客观性通常高于施暴者亲属单方面提供的 “证据”)。
  2. 内容细节的合理性审查
    • 核对视听资料中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是否与案件其他事实一致:例如,照片显示的被害人伤口位置、红肿程度,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 “被施暴部位”“施暴时间” 匹配;视频中施暴者的衣着、现场环境(如家具摆放、墙面痕迹),是否与证人证言描述的场景相符。
    • 警惕 “断章取义”:若视听资料是片段化内容(如仅拍摄到被害人反抗的画面,未拍摄施暴者先动手的过程),需审查是否存在刻意截取、掩盖关键情节的情况,必要时要求提供完整视频或结合其他证据(如被害人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还原全貌。
  3. 技术层面的真实性验证
    • 对有疑问的视听资料,可委托专业机构审查技术参数:例如,照片的拍摄时间、Exif 信息(如光圈、快门、GPS 定位)是否被修改;视频的帧率、码率是否连贯,有无后期剪辑、合成的痕迹(如画面衔接处的色差、声音与口型不匹配)。若技术鉴定显示存在篡改,该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查视听资料的 “合法性”:确保收集程序合规

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需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被排除,具体审查要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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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权力机关收集的合法性
    • 若视听资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如出警时拍摄的现场视频、调取的监控录像),需审查收集手续:是否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有证据持有人(如小区物业、学校)的签名确认,收集过程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记录(避免 “暗箱操作”)。
    • 禁止 “非法取证”:例如,公安机关不得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或证人拍摄 “指证视频”,不得私自破解施暴者的手机获取私人视频(需经法定程序批准,如搜查令)。
  2. 私人或单位收集的合法性
    • 个人(如被害人、邻居)或单位(如妇联、学校)收集的视听资料,需符合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例如,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拍摄家暴过程,因拍摄范围是自身居住空间,未侵犯他人隐私,程序合法;但擅自拍摄施暴者的卧室、浴室等私密空间,或通过偷录、窃听获取的与家暴无关的私人对话,则可能因侵犯隐私权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 单位收集的证据需符合 “职责范围”:例如,幼儿园老师发现儿童身上有疑似虐待的伤痕,拍摄照片并提交给公安机关,属于履行监护观察职责的合法行为;但单位工作人员超出职责范围,私自拍摄他人家庭生活场景(如跟踪拍摄施暴者的私人活动),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影响证据效力。

三、审查视听资料的 “关联性”:聚焦与案件核心事实的关联

视听资料需直接或间接证明 “虐待行为存在”“虐待情节”“因果关系” 等案件核心事实,无关内容不具有证明力,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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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虐待行为的直接关联
    • 确认视听资料是否直接反映虐待行为本身:例如,视频清晰拍摄到施暴者对被害人实施打骂、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如锁在房间)的画面,照片清晰显示被害人因虐待导致的伤口(如淤青、烫伤、骨折外固定),此类资料与虐待行为直接关联,证明力较强。
    • 排除 “无关证据”:例如,仅拍摄到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无肢体冲突、侮辱性语言),或被害人过往因意外受伤的照片,与 “虐待行为” 无关联,不得作为认定虐待罪的依据。
  2. 与 “情节恶劣” 的关联
    • 若案件需证明虐待行为 “情节恶劣”(如长期虐待、手段残忍),需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能佐证该情节:例如,多张不同时间拍摄的被害人伤痕照片(间隔数月),可证明虐待的 “持续性”;视频显示施暴者使用棍棒、热水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可证明 “手段残忍”;照片显示被害人因虐待导致肢体残疾、精神恍惚,可证明 “后果严重”。
    • 若视听资料仅能证明单次轻微冲突(如推搡、口角),无其他证据证明长期虐待,则无法单独支撑 “情节恶劣” 的认定。

四、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 “印证性”:形成完整证据链

虐待案件中,单一视听资料往往难以全面证明案件事实,需与言词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施暴者供述)、实物证据(伤情鉴定、病历、被损坏的物品)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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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印证
    • 核心审查 “细节匹配度”:例如,被害人陈述 “3 月 5 日被丈夫用皮带抽打背部,导致大片淤青”,证人证言 “当天听到其家中争吵,后看到被害人背部有深色痕迹”,而照片显示 3 月 6 日被害人背部有长条状淤青,且淤青形态与皮带抽打痕迹一致 —— 三者在时间、部位、伤痕形态上相互印证,可强化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 若存在矛盾,需排查原因:例如,被害人陈述 “被扇耳光导致耳膜穿孔”,但照片仅显示面部红肿,无耳膜穿孔的直接证据,需结合病历(如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如耳膜穿孔的法医鉴定)进一步核实,若鉴定确认存在耳膜穿孔且与外力击打有关,即使照片未直接显示穿孔,仍可通过证据链补全。
  2. 与鉴定意见、书证的印证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印证:被害人伤口照片显示的损伤部位、程度,需与法医鉴定结论(如 “轻微伤”“轻伤二级”“重伤”)一致。例如,照片显示被害人手臂有骨折畸形,鉴定意见为 “右肱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二者可相互佐证虐待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
    • 病历、日常记录印证:若被害人有多次就医记录(如因 “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反复就诊),照片中的伤痕时间、部位需与病历记载的就诊时间、伤情描述匹配;若村(居)委会有多次调解记录(如 “2023 年 5 月、7 月两次调解甲乙双方家暴纠纷”),视听资料的拍摄时间可与调解记录时间对应,证明虐待的 “经常性”。

五、特殊场景下的重点审查

  1. “类家庭” 关系中的视听资料
    • 对于寄养、同居等 “类家庭” 关系(如保姆虐待被寄养儿童、同居伴侣间的家暴),视听资料可能多由第三方(如寄养机构工作人员、邻居)固定,需重点审查拍摄者是否 “在场”(如是否亲眼目睹虐待过程),避免因 “道听途说” 拍摄无关内容;同时,需结合 “类家庭” 的生活模式(如保姆与被寄养儿童的日常相处时间),判断视听资料是否覆盖关键生活场景(如卧室、厨房,而非仅公共区域)。
  2.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被害人的视听资料
    • 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如儿童)或精神病人,其认知能力有限,可能无法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视听资料的证明作用更为关键。需审查:照片 / 视频是否在被害人状态稳定时拍摄(如儿童未受惊吓、精神病人未发病),是否有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在场见证拍摄过程;视听资料中的内容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如儿童描述的 “被阿姨掐脸”,与照片中面部掐痕一致,可信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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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虐待案件视听资料的审查,需从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维度切入,既关注单个证据的细节合规性,更注重与其他证据的联动印证,最终形成逻辑闭环,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偏差,同时也能有效排除虚假证据,保障施暴者与被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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