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

在重婚罪案件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需重点围绕 “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 这一核心事实展开,具体审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1.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反映二次婚姻双方亲密关系的视听资料,如亲密照片、视频等;
  2.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例如记录双方日常相处模式、居住场景的视频,或体现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处理生活事务的影像;
  3.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以 “老婆”“老公” 互称的视听资料,如包含相关对话的录音、视频;
  4.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参与各类社交活动的视听资料,比如记录双方共同参加亲友聚会、社区活动,并以夫妻身份被介绍或自居的影像、录音;
  5.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共同抚育孩子的视听资料,如记录双方共同陪伴孩子学习、生活、就医等场景的视频、照片;
  6. 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双方在彼此父母家中居住或出入的视听资料,如相关住所的监控录像、邻居拍摄的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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