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七十五条: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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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9.html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此前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作了修改,增加了部分内 容,并将其改为三个条文。 本条规定就是从中分出来的一个条文,具体内容 没有实质变化,主要是对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9.html

关于证人作证义务,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必须依靠知道案情的各 方面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因此,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都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 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由于证人作证 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 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9.html

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不能正确表 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呆痴、年幼无知 或者其他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应当指出的是,生理上有 缺陷的人,只要这种缺陷不会成为其了解一定事实的障碍时,仍可以作为证 人。 比如,聋哑人可以用文字表述其看到的事情,盲人可以证明他听到的事 实。 至于某些对事实有一定理解和表达能力的儿童,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 为证人。 也就是说,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也可以作为证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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