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为
以上所列行为主要对应经营型、持有型毒品类犯罪;消费型毒品类犯罪主要涉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等行为;包藏型毒品类犯罪主要涉及包庇、窝藏、转移、隐瞒等行为。这些行为字面含义较为清晰,区分亦较简单,下文仅作简要说明:
(1)引诱、教唆:通过宣传、传授、示范等手段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欺骗:利用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强迫: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容留: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5)包庇:明知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6)窝藏、转移、隐瞒:明知系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而为犯罪分子予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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