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非法提供”行为的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这里的“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应首先审查行为人的提供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若系基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治疗行为,则不属于“非法提供”。其次,应审查提供行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若借治疗之名行牟利之实,则不再构成“非法提供”,而应认定为“贩卖”。最后,还应审查提供对象是否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若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则不构成“非法提供”,而应认定为“走私”或“贩卖”。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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