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认定

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两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污染环境故意,通过分工配合,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在污染环境案件的共同犯罪中,既有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实行犯,也有教唆犯以及帮助犯。例如,明知行为人实施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场地、帮助看管场地、望风的,构成帮助犯。


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 “一条龙” 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此,《2016 年解释》第 7 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本条的适用,办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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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游单位或个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认定
    针对上游单位或个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司法机关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对方后续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0 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从该规定可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只能以单位形式进行,不能以个人形式;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他单位处理必须查验对方有无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行业是需要准入门槛的技术行业,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个人后续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行为人作为危险废物行业人员,只要其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就可以推定其明知对方后续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2.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的认定
    无论经过多少层委托,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都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而且,委托人系犯意的提起者,被委托人系污染环境行为的实行者,可依法不区分主从犯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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